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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54383号“中路科云 KEYU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2:34TECHNOLOGY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93号
申请人:中路科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4383号“中路科云 KEYU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54884号“中科腾云及图”商标、第59717708号“中科科云”商标、第5748018号“KE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案件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卫星导航仪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