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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61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5:41
山久逸农及图、第20423097号图形商标、第9597558号“陡天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也可以从侧面说明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不近似性。三、引证三目前已到期失效,且未见其续展,故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阻碍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已满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以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糕点、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除茶以外复审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茶以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山久逸农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