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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2389号“七星稻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6: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93号
申请人:云南汇福粮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2389号“七星稻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9760号“七星 SEVEN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1183号“七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542596号“七星 滑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163892号“柒星医学美容 SEVEN 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800794号“七星体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380654号“金七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406621号“七星手机连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824541号“七星别墅苑 SEVEN STAR VILL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633731号“七星之欣 零食连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七星稻场”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七星”,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电视商业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七星稻场 商标 云南汇福粮源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