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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42325号“HON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6: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98号
申请人:东莞市禾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逸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2325号“HON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1538号“HONEN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8450477号“鸿程 HONCEN”商标、第10877744号“HONYEN”商标、第9670823号“HOREN”商标、第13574270号“宏腾 HONTEN”商标、第5160381号“鸿程 HONCEN”商标、第27704410号“HONTREN”商标、第65945301号“HOREN”商标、第65960272号“HOREN”商标、第61613820号“HOREN”商标、第61744864号“HOREN”商标、第66014543号“HOREN”商标、第44576461号图形商标、第11410027号“HONCEN及图”商标、第16673611号“HOO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宽展期期内,引证商标八、九、十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三虽经特殊设计,但易被识别为“HONRE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HONREN 商标 东莞市禾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