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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7171号“云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6: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79号
申请人:安徽省全椒县龚记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百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7171号“云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为他人预订电信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4911号“云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无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11622号“云圣YOUSHINE及图”商标、第13071837号“圣云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为他人预订电信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预订电信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云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