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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16771号“岁藏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6: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47号
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客再来饭馆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16771号“岁藏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46579号“岁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604146号“岁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岁藏古”与引证商标二“岁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岁藏古 商标 利辛县展沟镇客再来饭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