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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66147号“乐无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7: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25号
申请人:上海百之善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知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66147号“乐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0911号商标、第589096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乐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