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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1669号“NATIVE SPE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1: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5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1669号“NATIVE SPE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组合,整体并无含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即使将申请商标的含义理解为“本地特产”,鉴于该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无关,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项目介绍资料、百度百科关于“特产”的介绍、举证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NATIVE SPECIAL”,其中“NATIVE”可译为“本地的;当地的”,“SPECIAL”可译为“特殊的;特制产品”,前述英文组合整体使用在指定的钓鱼用具、钓鱼线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NATIVE SPE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