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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84461号“龍泉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1: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44号
申请人:山东晟唐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84461号“龍泉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62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在肉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0592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龍泉饮及图 商标 山东晟唐饮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