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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57786号“DAEW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1: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15号
申请人:浦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57786号“DAEW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099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5682963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将签订共存协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相关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尚未生效,且引证商标一还处于撤三程序、撤销复审程序中。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奶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虽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DAEW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