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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4095号“DAEW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1: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19号
申请人:浦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4095号“DAEW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68087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在真空吸尘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在工业机器人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