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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69317号“世纪大自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2: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51号
申请人:襄阳世纪大自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169317号“世纪大自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指向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614号商标、第8710966号商标、第37634166A号商标、第38062012号商标、第61785509号商标、第59534117号商标、第61798639号商标、第61803095号商标、第61810634号商标、第618033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百度百科搜索“大自然”截图、网络销售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金属百叶窗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现处于再审程序中,在其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公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保险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在金属门等商品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十显著识别中文或中文“大自然”,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箱、金属广告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金属百叶窗、金属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七、九、十指定使用的金属百叶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铁路金属材料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铁路金属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李焱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世纪大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