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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0742号“夷品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3: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64号
申请人:杨美莲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0742号“夷品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8238号“夷品”商标、第64556844号“夷品天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虽经设计,但由申请人理由可知,申请商标应为汉字组合“夷品香” ,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夷品” 、引证商标二汉字“夷品天香”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