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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24071号“心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3: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15号
申请人:徐淑丽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4071号“心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8230号“心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88231号“心流 2.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845142号“心流体验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51003号“流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心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