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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85714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6:18关于第3985714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24号
申请人:浙江万众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欧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云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7日对第398571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474266号 “Wanzh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的意图,扰乱了行业内的市场秩序。申请人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进而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仅提交了答辩材料正本,并未提交与答辩书正本一致的副本,我局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补正,视其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在“稀料;油漆稀释剂;颜料;印刷油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指定使用在“涂料(油漆);油漆;漆;清漆;磁漆;染料;油漆黏合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于2021年5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1类“气体净化剂;化学防腐剂;生产加工用除脂剂;镜头防污剂;工业用洗净剂;促进剂;抗氧剂;和研磨剂配用的辅助液;水净化用化学品;清漆溶剂”等商品上,其指定使用在“清漆溶剂”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处于一审司法审查中,并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上或与之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釣臺貢 商标 浙江万众新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