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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063915号“迅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7: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克亮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南迅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63915号“迅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436号决定,于2023年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克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维修信息;室内装璜;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车辆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58同城页面截图复印件;2、电脑维修发票原件。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网络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网络销售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0年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维修信息;室内装璜;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车辆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服务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服务为:维修信息;室内装璜;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车辆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服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58同城页面、电脑维修发票等证据显示的服务多为电脑及电器的安装、维修相关服务,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室内装璜;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车辆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复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维修信息;室内装璜;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车辆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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