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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11754号“洛神网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7: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2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1754号“洛神网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3252号“洛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465714号“洛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09693号“洛神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为关联主体,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实际使用“洛神”系列商标过程中,以统一的市场主体对外宣传,且双方已签订了《商标共存同意声明》,二者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经查,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的流程信息、《商标共存同意声明》、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声明》表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不持任何异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洛神网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洛神”,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地图绘制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质量评估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虽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声明》,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评估;地图绘制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洛神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