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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47051号“百年济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57号
申请人:四川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5547051号“百年济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780450号“济生堂”商标、第7757920号“济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裁定及通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撤销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使用在生发油、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口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牙清洁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假牙清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百年济生堂 商标 四川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