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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31714号“BELLA 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8350号重审第0000004965号
申请人:贝拉品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人:深圳市君美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再290号《行政判决书》,我局依法另行组成合议组重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本案申请商标为第29231714号“BELLA B”商标,引证商标为第9282630、1128192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9907号商标、第15922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2、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4、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5、2019年6月27日,经核准,该商标由深圳市君美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贝拉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权利人英文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属于同一权利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张畅
李晶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BELLA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