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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07165号“万家海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42: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1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旭忠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07165号“万家海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90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调味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醋;调味酱;调味品;豆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酱油;味精;五香粉;涮羊肉调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所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在“醋;调味酱;调味品;豆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酱油;味精;五香粉;涮羊肉调料”商品上开展经营活动,未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醋;调味酱;调味品;豆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酱油;味精;五香粉;涮羊肉调料”商品上进行了持续使用。因此,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所获荣誉材料;2、被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3、销售代理合同;4、销售送货单、收款收据及进账单回单。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为不合逻辑的自制证据,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浙江金华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醋;调味酱;调味品;豆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酱油;味精;五香粉;涮羊肉调料;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13日止。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5年变更为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0类“调味品;酱油;醋”等商品上还注册有第8407139号“海螺万家”商标、第16341736号“海螺万家 HL”商标等多件商标。
3、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4月2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对于我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作出的撤销复审商标在“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本案审理范围应为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维持的“醋;调味酱;调味品;豆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酱油;味精;五香粉;涮羊肉调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荣誉材料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且部分荣誉材料显示的是“海螺万家(注册证号:8407139)”商标,非复审商标。证据2为被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销售代理合同缺乏相应的付款凭证、销售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相佐证。证据4中的销售送货单、收款收据为自制证据,均存在单据编号在前、开具时间在后的问题,进账单回单未显示付款人主体名称、复审商标等,该组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进行了实际销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醋;调味酱;调味品;豆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酱油;味精;五香粉;涮羊肉调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万家海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