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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1150号“花乡花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4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95号
申请人: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1150号“花乡花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30162681号“花序花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冯洪玲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花乡花木 商标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