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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2786号“彝乡田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46: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39号
申请人:叙永县水潦彝族乡田坝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2786号“彝乡田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误认,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对商品的产地来源、性质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彝乡田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