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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575570号“墙布 ICIDULU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46: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45935号重审第0000004922号
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乐图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许晓霞
指定接收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第一国际三期号楼室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45935号《墙布 ICIDULUX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84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6类、第16类、第20类、第24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众多商标与他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同或高度近似,如“多乐士”、“多乐士空间”、“多乐士窗帘”、“多乐士DULUX”、“LET'S LOVE”、“LET'S SIMPLE”、“LET'S GROW”、“乐图”、“ICIDULUX”等品牌,被申请人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本案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故意,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不正当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故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依法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6类、第16类、第20类、第24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众多商标与他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同或高度近似,如“多乐士”、“多乐士空间”、“多乐士窗帘”、“多乐士DULUX”、“LET'S LOVE”、“LET'S SIMPLE”、“LET'S GROW”、“乐图”、“ICIDULUX”等品牌,在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墙布 ICIDULU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