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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47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47:07关于第675547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24号
申请人:基恩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47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并未构成“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图形”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使用资料、在先案例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表示“鞋”的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仅为本商品的通用图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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