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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11826号“NATURE'S HEAR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0: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牛奶国际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春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11826号“NATURE'S HE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59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牛奶国际品牌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产品交易记录、公众号宣传等证据中产品交易记录等为自制性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肉”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中,除部分自制证据外,在案的一部分证据来源于淘宝商城平台、第三方微信公众号,属于来源于第三方的客观证据,具备极强的客观性,证明力较强且相互印证,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介绍资料;2、万宁网上商城、微信小程序销售记录截图;3、淘宝上消费者评价页面截图;4、相关网页文章截图;5、案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判决;6、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务通讯;7、万宁跨境官方商城上销售“NATURE'S HEART”产品录屏公证;8、相关主体证明文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在复审阶段体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且改变了注册商标图样的显著特征,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于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第68751407号、香港注册证第304745665号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判决。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亦不应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牛奶公司集团机构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3月21日核准注册。现其已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肉;家禽(非活)”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6、8不能直接用于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4、7均为自制证据,未经公证,且上述证据或无销售信息、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肉;家禽(非活)”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