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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05796号“兰花颂LANHUAS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1:11关于第47205796号“兰花颂LANHUASO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72号
申请人:汾阳市金杏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凯卓(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郭明洲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0日对第47205796号“兰花颂LANHUAS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46215号“兰花御”商标、第10789356号“蘭花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用于囤积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申请人商标信息;产品照片;广告宣传图片;参展照片及视频;媒体报道及视频;销售单据、销售合同;宣传使用资料;所获荣誉;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在先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及包装图片;出库单据;宣传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宅猫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于2022年3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权专用期至2031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料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和原则性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威士忌;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白酒;青稞酒;黄酒;烧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烧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兰花颂”与引证商标一“兰花御”、引证商标二文字“蘭花御”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双方当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兰花颂LANHUASONG 商标 汾阳市金杏花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