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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66042号“欧诺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0: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62号
申请人:欧司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6466042号“欧诺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120283号“欧司朗OUSILANG”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15号“欧司朗 OSRAM”商标、国际注册第1536298号“欧司朗”商标、第1574678号“欧司朗”商标、国际注册第694381号“OSRAM欧司朗”商标、国际注册第774581号“OSR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OSRAM”、“欧司朗”商号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明显超过正常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德国皇家专利局第86924号“OSRAM”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在世界商标注册情况;2、1998年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摘录;3、欧司朗公司简介及2018年基本情况介绍、中英文官方网站网页信息及公众微信号截图;4、百度百科“OSRAM”“欧司朗”词条搜索结果;5、2006年申请人百年纪念册;6、申请人的相关报道、审计报告、年报、纳税通报、纳税大户证书、商标授权协议、子公司企业信息;7、申请人子公司的经销合同、购销协议、买卖合同及对应的发票;8、广告宣传证据、媒体报道;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0、欧司朗灯具的宣传手册及产品包装与说明书照片;11、2000-2020“OSRAM”商标在日本、德国、泰国、土耳其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12、申请人商标维权证据;13、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证据;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5、“欧诺朗工业打标机”及“广州市海荣科技有限公司”百度搜索结果等;16、在先第45917791号“欧诺朗”商标不予注册决定;17、对灯泡打标机的百度搜索结果;1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在“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用吸杯;包装机;汽车发动机消声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工业打标机”商品上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7日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经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81件商标,其中包括68件“COOKEVER”商标、4件“EVERCOOK”商标、第22458760号“AMSOIL”商标、第47370532号“拜宠爽”商标、第34类商品上的第41418308、41442471号“芝宝”商标、第11类商品上的第45936559号“SUREFIRE”商标等。
我局检索查明,“芝宝”(zippo)是美国打火机品牌。“AMSOIL”(安索)是美国润滑油品牌。“SUREFIRE”是美国手电品牌。“拜宠爽”是宠物驱虫剂品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四至六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四至六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存在差别,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与申请人的商号产生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欧司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据查明事实3,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未答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欧诺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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