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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41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0:52关于第670941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46号
申请人:广州市诺默诺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4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识别作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ACENDY及图 商标 广州市诺默诺机电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