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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94574号“LITTLETWINSTA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1:29关于第59394574号“LITTLETWINSTA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2174号重审第0000004820号
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4574号“LITTLETWIN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2174号《关于第59394574号“LITTLETWINSTARS及图”(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产生新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诉前化解,我局同意在申请人撤诉的情况下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回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2134号“TWIN STAR及图”商标、第G751760号“TWIN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并已发布相应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现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徐晓茹
孙志权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LITTLETWINSTARS及图 商标 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