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100359号“CARV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3: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7932号重审第0000004916号
申请人:卡纷法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7932号《CARVEN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6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57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二审诉讼阶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6298号“Car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判决我局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502642号“卡纷 CARV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44158668号“CAR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370672号“CAR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508385号“CAR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786848号“Carven maj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786848A号“Carven maj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611952号“MAJE CARV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895287号“CARVED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其中,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删减十字褡、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婚纱商品项目申请已被核准,本案的复审商品为:服装、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游泳衣、领带。
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戏装、婚纱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无效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九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童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宗教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CARVEN”与引证商标二文字“Carmen”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戏装、婚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二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领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领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CAR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