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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61438号“塘门阀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3: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94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塘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对第58161438号“塘门阀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塘阀”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在中国注册、广泛宣传和使用“塘阀”系列商标,使得该系列商标已广为公众熟知,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经注册的第10623625号“塘阀TV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鉴于“塘阀”系列品牌的知名度与良好的发展态势,作为同一行业同一地域的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其申请注册了大量“塘阀”系列商标,且其未获得特种设备许可证,不具备阀门生产资质,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模仿、抄袭、复制,具有主观恶意,其注册使用会造成申请人品牌的淡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塘阀”商标已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而不予核准注册。故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阀门采购合同和发票;
2、产品认证证书;
3、有关资质介绍资料、造型手册、市政供水系统手册等资料;
4、服装订购合同;
5、广告发布协议;
6、商品图片及使用视频;
7、相关荣誉资料;
8、官网资料;
9、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10、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民事判决书;
1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提出异议的有关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属于正规企业,其申请注册多个与“塘阀”等相关的防御性商标以及将“塘阀”作为字号是基于关联企业的合法授权,并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抢注。二、“塘阀”和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的独创品牌,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展而广泛使用多年,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并没有任何人或企业申请争议商标或与之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损害他人的商标权,且争议商标是经过关联企业合法授权申请的,也是对被申请人公司字号权的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合理合法,并无欺骗性,也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被申请人使用其企业名称、字号及字号的简称“塘阀”二字,且被申请人有权将上述文字注册为商标的有关授权使用合同;
2、天津市塘沽阀门厂变更为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名称变更资料、企业改制资料、股东会议决议、街道门牌号确认文书、管委会的证明;
3、有关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曾经的经营数据资料、天津市档案馆存档的有关该公司的资料;
4、中国知网关于天津市塘沽阀门厂的词条;
5、关于天津市塘沽阀门厂的报道资料;
6、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原天津市塘沽阀门厂)及其产品的荣誉资料及相关文件;
7、天津市塘沽阀门厂的企业简介、宣传资料、产品介绍;
8、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备案资料、官网资料;
9、天津市塘沽阀门厂在各地成立销售处的请示报告、增加房屋租赁项的申请文件、名更变更的资料、品牌介绍资料及授权委托书;
10、产品说明;
11、部分人员出具的证明天津市塘沽阀门厂简称为“塘阀”的证人证言及公证书;
12、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庭审笔录。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在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2月13日。
二、引证商标由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于2012年3月15日在第17类橡胶制瓣阀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3年5月13日。引证商标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橡胶或硫化纤维制阀”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现其仅在“橡胶制瓣阀;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填充垫圈”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三、本案被申请人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共申请注册了193件商标,其在全部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塘阀”、“唐阀”、“塘沽阀门”、“塘沽塘阀”、“原塘沽阀门厂”、“百年塘沽”等商标,其中多个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
四、本案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而被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在案佐证。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第七条中有所体现,该条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均有所体现,故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橡胶制瓣阀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标识相近,且由查明事实三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全部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塘阀”、“唐阀”、“塘沽阀门”、“塘沽塘阀”、“原塘沽阀门厂”、“百年塘沽”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塘阀”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虽然被申请人主张其申请注册“塘阀”系列商标系基于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但“塘阀”并非该公司企业字号,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塘阀”系该公司企业字号的简称,故该授权并非被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合理基础。被申请人成立时间在申请人之后,且与申请人为地处相同地域的相同行业者,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理应予以合理避让,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此外,被申请人在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亦明显超出其经营所需。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综上,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塘门阀沽 商标 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