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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06788号“黄家公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3: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71号
申请人: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桂林市老棉纺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32706788号“黄家公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已成为广西著名、国内知名的集月饼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企业,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052645号“公馆黄家月”商标、第14176653号“公馆黄家月”、第11654969号“黄家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20956030号“黄家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已将“公馆黄记”作为字号登记并使用,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与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发展过程照片、营业执照;
2、申请人发布的声明及“黄记月饼”、“公馆黄记”商标部分荣誉证明;
3、相关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宣传资料及部分销售合同;
4、申请人官方网站资料;
5、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及相关商标注册列表;
6、相关部门作出的在先裁定及判决书;
7、企业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糕点;月饼;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在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茶、咖啡、糖、蜂蜜、面粉制品、糖、月饼、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黄家月”、“公馆黄记”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黄家公馆”注册为商标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糕点、月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月饼、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现有在先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黄家公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