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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52607号“科大红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3: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28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安徽西北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37752607号“科大红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所以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为主,兼有医学、特色管理和人文学科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备极高知名度。申请人一直以“科大”对外宣传使用,“科大”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10661698号“中国科大”商标、第3024362号“中科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合肥本地企业,其理应知道申请人及“科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了含有“科大”的商标,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企图,侵犯申请人合法在先权利,并且被申请人注册了大量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排名情况;
2、申请人相关报道;
3、申请人所获奖项;
4、申请人使用“科大”的宣传材料、搜索引擎关于“科大”和申请人的对应关系;
5、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6、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简介、排名、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科大”作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简称宣传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行政区内,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之引证商标已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且我局在前述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第三十二条之相关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