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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9335号“KANTH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3: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18号
申请人:康泰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9335号“KANTH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5070006号“康泰尔 KANTHAL”商标、第44008514号“KAMT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并没有“铬铝钴耐热钢”的含义,注册和使用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等特点产生误认。三、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的“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灯;煤汽灯”商品,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存在权利冲突。四、KANTHAL是申请人的商号和商标,并没有任何固有含义。把“KANTHAL”翻译为“铬铝钴耐热钢”是一些在线词典运营方的错误和疏失,应予以纠正。五、与申请商标同日申请的第63682809、63683742、63691219号“KANTHAL”商标已分别在第6、9、17类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获准初步审定。六、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和南京热处理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铬铝钴耐热钢”或“铬铝钻合金”是一种常见的金属耐热材料,是一种工业产品。KANTHAL是瑞典公司康泰尔有限公司的商标,KANTHAL本身并没有“铬铝钴耐热钢”的含义,也不会误导加热元件和加热设备行业内的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KANTHAL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证;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检索结果;电商查询截图及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品牌的报道;初审公告页截图;转让申请书;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和南京热处理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书;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公司总裁签署的声明及翻译;公证书;转昂公告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灯;煤汽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元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座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KANTHAL”构成,该文字并非英文固有词汇,无明确对应中文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在“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灯;煤汽灯”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