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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72574号“哈哈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4: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9365号重审第0000004938号
申请人:河南小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29365号《哈哈出行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02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3687号商标、第16838732号商标、第15775528号商标、第15748382号商标、第16783157号商标、第167831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九)在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服务上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0478号商标、第256684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8592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服务上已被撤销。
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九在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服务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哈哈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