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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222499号“PINKCO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4: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37号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秀珍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41222499号“PINKCO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923653号“PENFOLDS”商标、第25227227号“PENFOLDS”商标、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中的显著要素之一“PENFOLDS”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131件商标,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和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背景简介;
2、申请人及其产品的报道、宣传情况;
3、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4、申请人著作权证明资料;
5、类似行政机关决定书、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至五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名下却申请注册了111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40216602号“姬彩希 GECIACEY”商标、第44610196号“•姬彩希• GECIACEY”商标、第37630007号“ONLY BLUE”商标、第37613787号“ONLY BLUE”商标、第38483235号“戴维拉 DIAVEOLAR”商标、第43245101号“露卡维斯 LORCARVISS”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由英文“PINKCOCO”构成,该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名下却申请注册了111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40216602号“姬彩希 GECIACEY”商标、第44610196号“•姬彩希• GECIACEY”商标、第37630007号“ONLY BLUE”商标、第37613787号“ONLY BLUE”商标、第38483235号“戴维拉 DIAVEOLAR”商标、第43245101号“露卡维斯 LORCARVISS”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PINKCO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