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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23269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6:17关于第2423269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连生
申请人因第24232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16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管理细则、作品登记证书、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3月21日至2022年03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眼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重要无形资产,不容他人侵占,应予以维护。被申请人的撤三申请难谓善意。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企业报告书;
2、2022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示;
3、江西铜业集团旗下直属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等部分名单;
4、江西铜业集团江铜企业文化战略推行委员会于2002年9月制定的“江铜集团企业视觉识别系统手册”;
5、江铜标志作品登记证书;
6、江铜子公司对于复审商标使用类别范围;
7、申请人与江西赣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江传媒)签署的“南昌昌北机场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8、申请人在室外广告牌、建筑物墙壁上、室内办公区域、指示牌、公司官网等对复审商标“图形”宣传、使用的图片;
9、申请人在产品展览、展会、作品交流展示等活动上对复审商标宣传、使用的照片;
10、申请人在产品展览、展会、作品交流展示等活动上对复审商标宣传、使用的照片;
11、张连生作为商标申请人的检索结果;
12、申请人2021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的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1-10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眼镜”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眼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在“眼镜”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WELL人居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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