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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991304A号“WELL人居实验室”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6: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健康生活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91304A号“WELL人居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96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其2019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计数器、收银机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
2、申请人视频号、网站视频截图;
3、申请人微信公众平台、微博及图;
4、WELL人居实验楼相关介绍;
5、申请人宣传视频;
6、申请人与松下合作介绍;
7、申请人海报、卡片照片;
8、申请人“WELL人居实验室”新闻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该部分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收银机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将“WELL人居实验室”作为一个研究、实验机构名称在使用,其提交的证据1至8均未体现复审商品,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WELL人居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