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508717号“百年一塘沽阀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0: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37号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塘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59508717号“百年一塘沽阀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含有“百年”二字,用于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8898477号“塘沽一阀”商标、第16158550号“塘沽一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塘沽第一阀门”是申请人在先登记的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塘沽一阀TVI”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品牌,已在阀门系列商品的行业获得了诸多荣誉,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其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意图借申请人影响力和知名度误导消费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相关认证证书、协会证书、参与公益活动的证书、荣誉证书;
2、产品及包装图片、工服图片、内部用文件图片、厂容厂貌图片、会议图片等;
3、宣传图片、宣传手册;
4、相关合作协议及发票;
5、版权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属于正规企业,其申请注册多个与“塘阀”“百年一塘沽阀门”相关的防御性商标以及将“塘阀”作为字号是基于关联企业的合法授权,并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抢注。二、“百年一塘沽阀门”作为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的独创品牌,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展而广泛使用多年,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并没有任何人或企业申请“百年一塘沽阀门”或与之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损害他人的商标权,且争议商标是经过关联企业合法授权申请的,也是对被申请人公司字号权的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合理合法,并无欺骗性,也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被申请人使用其企业名称、字号及字号的简称“塘阀”二字,且被申请人有权将上述文字注册为商标的有关授权使用合同;
2、天津市塘沽阀门厂变更为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名称变更资料、企业改制资料、股东会议决议、街道门牌号确认文书、管委会的证明;
3、有关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曾经的经营数据资料、天津市档案馆存档的有关该公司的资料;
4、中国知网关于天津市塘沽阀门厂的词条;
5、关于天津市塘沽阀门厂的报道资料;
6、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原天津市塘沽阀门厂)及其产品的荣誉资料及相关文件;
7、天津市塘沽阀门厂的企业简介、宣传资料、产品介绍;
8、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备案资料、官网资料;
9、天津市塘沽阀门厂在各地成立销售处的请示报告、增加房屋租赁项的申请文件、名更变更的资料、品牌介绍资料及授权委托书;
10、产品说明;
11、部分人员出具的证明天津市塘沽阀门厂简称为“塘阀”的证人证言及公证书;
12、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庭审笔录。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字号的成立时间早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人拥有“塘阀”系列商标的绝对在先权,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塘沽一阀TVI”系列商标为申请人主推品牌,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将“TVT”、“塘阀”等商标持续使用至今并达到公众知晓的程度;其他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故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在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3月20日。
二、引证商标一由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在第7类机器轴、电焊设备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28日在“机器轴;电焊设备;压滤机;机器拉带;联轴器(机器);清洗设备;电镀机”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8月27日。
引证商标二由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于2015年1月14日在第7类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1月20日。经核准,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于2018年7月24日变更为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对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该商标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商标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予以维持的决定不服,向我局提出了复审申请,现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本案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商标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外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的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二在“离心泵;液压泵;机器轴;机器拉带;电焊设备;清洗设备;压滤机;电镀机;联轴器(机器)”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目前仅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三、本案被申请人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共申请注册了193件商标,其在全部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塘阀”、“唐阀”、“塘沽阀门”、“塘沽塘阀”、“原塘沽阀门厂”、“百年塘沽”等商标,其中多个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
四、本案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而被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在案佐证。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中有所体现,该条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均有所体现,故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球阀(机器部件)、电焊接设备、机器轴、调节器(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机器轴、电焊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被申请人系与申请人相同地域的相同行业经营者,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理应进行合理避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压缩机(机器)、泵(机器)、液压滤油器、轴承(机器部件)、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该部分商品上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等其他关系,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先注册,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为其“TVI”商标的使用证据,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谓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同时,该条款所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鉴于本案申请人已在先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和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在类似商品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在类似商品上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而本案申请人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先在压缩机(机器)等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塘沽一阀TVI”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由查明事实四可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而争议商标却含有“百年”二字,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标识相近,且由查明事实三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全部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塘阀”、“唐阀”、“塘沽阀门”、“塘沽塘阀”、“原塘沽阀门厂”、“百年塘沽”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塘阀”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虽然被申请人主张其申请注册“塘阀”系列商标系基于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但“塘阀”并非该公司企业字号,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塘阀”系该公司企业字号的简称,故该授权并非被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合理基础。被申请人成立时间在申请人之后,且与申请人为地处相同地域的相同行业者,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理应予以合理避让,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此外,被申请人在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亦明显超出其经营所需。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综上,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亦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百年一塘沽阀门 商标 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