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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71803号“天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3: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84号
申请人:天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天玑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瑞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9271803号“天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业界领先的定位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TRIMBLE”为申请人主商标。“天宝”为其对应中文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天宝”商标在中国相关领域具备了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462239号“天宝”商标和第46825242号“TRIM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同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被申请人还在其他类别注册了“TRIMBLE”、“天宝”商标,其恶意复制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性,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申请人中国官网打印件;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天宝的介绍打印页;3、申请人相关报道、微信推送文章;4、申请人哔哩哔哩官方账号;5、被申请人中标结果公示页面;6、申请人天宝品牌产品;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8、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的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大部分为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形成,且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待商榷,无法证明其企业及品牌在市场上存在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如下: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测量仪器”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9类“地图绘制仪器;感应器(电)”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已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将“天宝”作为商标或商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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