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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43696号“FARAS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3: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43号
申请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香港孚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56043696号“FARAS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孚能集团有限公司反复多次抢注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很强显著特征的“FARASIS”和“孚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在实际使用中进行虚假宣传,攀附申请人公司知名度,企图让消费者与申请人公司进行混淆,情节十分严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882238号“FARASIS”商标、第8882242号“FARASIS及图”商标、第52621126号“FARAS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FARASIS”为申请人的英文字号,已于2002年注册了专有域名FARASIS.COM,且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域名权,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FARASIS”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明显存在恶意,企图通过注册争议商标,以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申请人公司及“孚能”和“FARASIS”品牌介绍;
3、有关申请人及“孚能”和“FARASIS”相关报道;
4、申请人公司上市招股书、经营数据介绍、销售合同、发票;
5、2016-2020年申请人及“孚能”电池行业排名;
6、所获荣誉资质证书;
7、在先案例判决;
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9类管道运输、配电、导航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在后获得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
3、申请人于2009年成立,前身为美国Farasis能源公司,主要专注于三元圆柱和软包动力电池的研发和生产,2017年上半年,孚能科技动力电池的产量和装机量均排名行业前五。
4、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35件商标,均为“FARASIS”、“FARASIS及图”、“深孚众望 竭尽所能 LIGHTING YOUR DREAMS”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其余引证商标均获准注册,故对于本案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请求,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管道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池、汽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域名FARASIS.COM在管道运输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其在先域名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管道运输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商品销售规模、广告宣传力度、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尚不足以证明“FARASIS”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孚能”、“FARASIS”动力电池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几十件独创性较强的“FARASIS”、“FARASIS及图”系列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FARA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