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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2429号“康派KANGP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4: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2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曾令会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飞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丽
申请人因第6572429号“康派KANGP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63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其2019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纸、复写纸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成都丰诚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
2、成都丰诚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心语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收据;
3、销售出库单、包装袋图片;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该部分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3月3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写纸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1)仅为授权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加工协议、收据(证据2)中收据为自制证据,且因没有诸如对外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出库单、包装袋图片(证据3)则为自制证据,不具备公信力,难以作为复审商标使用的充分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据4)中,微信聊天记录为自制证据,转账凭证形成于指定期间外,故该部分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康派KANG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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