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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53541号“SAMWA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7:0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9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53541号“SAMW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50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技术项目研究;2.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3.工程绘图;4.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5.城市规划”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油井测试;2.化学服务;3.室内装饰设计;4.建筑学咨询;5.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市场上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被维持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局网站注册人商标注册情况截图;
2、注册人设计图纸照片;
3、服务合同、发票。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于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10月27日。2021年6月4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程绘图;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城市规划”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商标注册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中的服务合同和发票并未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服务合同在缺乏相对应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程绘图;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城市规划”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SAM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