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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8883号“VIV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8: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22号
申请人:上海元韧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8883号“VIV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11986A号“VIVIER”商标、第14831887号“VIV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9540602号“薇格莉 VIVG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VIVIR商标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背心式紧身运动衣;游泳衣;成品衣;裤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袜;背心式紧身运动衣;游泳衣;成品衣;裤子”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背心式紧身运动衣;游泳衣;成品衣;裤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VIV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