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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9439号“时鲜时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8: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83号
申请人:周小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9439号“时鲜时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三、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时鲜时甜”使用在茶馆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