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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702698号“优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9: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8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乌鲁木齐优客恒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02698号“优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08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9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文秘;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其予以维持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优客城市广场是被申请人全力打造的城市广场,汇集国际大牌、时尚品牌、餐饮连锁等生活元素。作为城市广场的主体,注册人必然要为商场内各大品牌提供广告营销服务、广告宣传服务、为品牌推销活动,在线上各大媒体平台为入驻商家提供推广宣传服务。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已建立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具有恶意。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互联网(包括百度百科)关于系列优客城市广场的介绍及百度地图定位;2、百盛纽可尔瑞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关联公司说明;3、优客城市广场户外广告证据;4、优客城市广场内部广告证据及品牌推广促销宣传情况;5、优客城市广场内部其他标识;6、优客城市广场的线上广告及线下媒体认证;7、开具发票公告、购物小票;8、联营租户月结对账单及发票;9、关于优客城市广场的相关公文、公函;10、授权书;11、相关广告、新媒体营销服务合同;12、优客城市广场促销协议。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1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审查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文秘;寻找赞助”部分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所有。本案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在“文秘;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针对该部分撤销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被申请人的相关优客城市广场的介绍;证据2、10显示被申请人授权百盛纽可尔瑞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双方系关联公司;证据3、4、5均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6部分显示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部分未体现形成时间,仅有三页宣传页面截图显示的发布时间在指定期间,但该页面截图亦为自制材料;证据7开具发票公告及购物小票均为自制;证据8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证据9、12均为自制证据;证据11并非被申请人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