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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480650号“法恩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0: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34号
申请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先河电子电器厂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22480650号“法恩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5791856号、第9014306号“法恩莎”商标、第9023525号、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5791853号、第9019308号“FAENZA”商标、第4126233号“法恩莎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经使用已被公众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将会淡化引证商标四,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荣誉证据、申请人销售使用证据、门店照片、广告宣传证据、产品照片、媒体报道、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维权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1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于2018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20类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曾于2011年11月29日在管理程序中依据商标驰字[2011]461号文件认定在“浴室装置、澡盆、抽水马桶”商品上已被公众熟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法恩莎”商标经使用已与“FAENZA”字母商标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冰箱”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除“冰箱”外的商品上的注册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争议商标在除“冰箱”外的商品上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具有复制摹仿的恶意。另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赖以知名的“浴室装置、澡盆、抽水马桶”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差较远,商标并存使用不致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争议商标在“冰箱”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冰箱”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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