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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50976号“世纪欧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1: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65号
申请人:欧司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志友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50950976号“世纪欧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4678号“欧司朗”商标、第6674264号“欧司朗 OSRAM”商标、国际注册第694381号“欧司朗 OSRAM”商标、第5452396号“OSRAM”商标、国际注册第774581号“OSR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四、五为“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设备”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翻译和抄袭,损害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消极、负面的影响,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2、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年报等;3、官网截图、网络介绍等;4、销售合同、发票;5、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片;6、相关媒体报道;7、所获荣誉证据;8、产品图片;9、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相距甚远,所面对的消费群体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合规,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汽车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照明设备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欧司朗”、“OSRAM”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照明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提供者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对申请人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评审。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五、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世纪欧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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