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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37387号“优安纳YOUAN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1:11关于第56737387号“优安纳YOUANN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98号
申请人:福建优安纳伞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福建省泉州恒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56737387号“优安纳YOUAN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短期内在多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对申请人名下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优安纳YOUANA”商标反复申请注册,系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且被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恶意已在异议案例所认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330084号“优安纳 YO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地域,且其关联企业与申请人均为伞具制造和销售企业,在知晓申请人存在的前提下,将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的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优安纳”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部分宣传、使用记录和企业简介;2、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3、相关报道;4、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5、申请人字号的企业查询结果;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查询结果;7、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知名商标情况;8、在先异议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伞等商品,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共4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天尝Tianchang”、“BANANA RAIN”、“雨相伴”、“伞都”等商标。
4、申请人提交了(2022)第53194581号“优安纳YOUAN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中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行为难谓正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害其在先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在伞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优安纳”作为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被子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复制、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系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该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畴。我局认为,申请人“优安纳”商标为非固有组词形式,具有较强显著性,其在伞行业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其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4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天尝Tianchang”、“BANANA RAIN”、“雨相伴”、“伞都”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设计来源及出处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四、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优安纳YOUANNA 商标 福建优安纳伞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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