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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535669号“热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3: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83134号重审第0000004972号
申请人: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83134号《热风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4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93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上述判决,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作出第9724866号“热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全部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引证商标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6854206号“SCIROC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第23309264号“SIRO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法律主体。第46073200号“热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法律主体,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热风